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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,哪些证据材料不能被当作定案依据?
根据《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)第五十条的规定:
  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:
(一)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;
(二)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;
(三)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;
(四)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。
要点: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当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