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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,对于哪些情形,执法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、扣押的决定并作何处理?根据《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)第五十八条的规定:
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、扣押决定,制作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,并及时送达当事人,退还扣押财物:
(一)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;
(二)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、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;
(三)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,不再需要查封、扣押;
(四)查封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;
(五)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的情形。
要点: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解除查封、扣押的情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