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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内河交通中,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、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将受到什么处罚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》(2021年第20号)第二十七条的规定:
  违反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,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,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施工作业单位、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:
(一)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、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;
(二)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、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。
要点:违规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